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与被告倪某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