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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80号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与被告倪某某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