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赔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振荣。委托代理人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宿豫区韶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温冠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辉,该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委托代理人叶少梅,江苏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振荣诉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4月10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荣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荣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荣负担。
审 判 长 许红会
代理
审判员 徐二海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建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