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王伟成。被告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成诉被告潘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伟成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解 琰 搜索“”
王伟成与潘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王伟成。被告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成诉被告潘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伟成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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