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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513号

王伟成与潘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伟成,潘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王伟成。被告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成诉被告潘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伟成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解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