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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6号

武汉市浩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马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浩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马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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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36号

申请人:武汉市浩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江宏新村3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市马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马湖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爱山。

申请人武汉市浩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09年10月30日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马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方回填工程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土方平衡计算方格网,负责“马湖村整合土地土石方工程”的土石方采购、运输、回填、平整工作。协议还对合���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做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义务。后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与被申请人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申请人前期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并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前期工程款2300万元,余款在后期据实结算。但《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约定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程汉浩名下位于洪山区洪山乡井岗村四组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03平方米)。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市马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程汉浩名下位于洪山区洪山乡井岗村四组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0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温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