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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四初字第309号

燕春艳与张东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燕春艳,张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四初字第309号原告燕春艳,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亮,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160号。负责人燕淑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春艳诉被告张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光军

审 判 员  崔艳芳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