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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局与被执行人王利华、陈玉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利华,陈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何武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锦华,始兴县司前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

申请执行人:王利华,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被

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被执行人王利华、陈玉梅违反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一孩一案,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始计生征决(2014)第1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王利华、陈玉梅琴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06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尚欠缴社会抚养费90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4)韶始法行非诉审字第4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易远明

审判员  曾世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蒋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