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975号罪犯杨华,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盗窃、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