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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商初字第147-1号

赵殿庆与马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殿庆,马贵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商初字第147-1号

原告:赵殿庆,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

被告:马贵珍,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本院审理原告赵殿庆诉被告马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赵殿庆负担。

审 判 长  赵慧颖

审 判 员  张增光

人民陪审员  姜林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