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商初字第147-1号
原告:赵殿庆,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
被告:马贵珍,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本院审理原告赵殿庆诉被告马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赵殿庆负担。
审 判 长 赵慧颖
审 判 员 张增光
人民陪审员 姜林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