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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656号

孙继言与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继言,黄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孙继言,男,194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男,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黄元,女,198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孙继言与被执行人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