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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323号

尹龙与赵建勋、赵连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尹龙,赵建勋,赵连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323号申请人尹龙,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建勋,男,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连壁,男,1941年2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尹龙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勋、赵连壁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尹龙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尹龙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尹龙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林小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