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88号
原告:刘学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集镇刘店行政村西刘店自然村,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76********。
被告:李运新,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65********。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李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柯 磊
审 判 员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