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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88号

刘学军诉李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学军,李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88号

原告:刘学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集镇刘店行政村西刘店自然村,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76********。

被告:李运新,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65********。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李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柯 磊

审 判 员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