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确字第3号申请人张凡弟,女,汉族。申请人孙亚岗,男,汉族。申请人孙岗岗,男,汉族。申请人时玉兰,女,汉族。申请人孙文海,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凡弟、孙亚岗、孙岗岗、时玉兰与申请人孙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静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孙文海向申请人张凡弟、孙亚岗、孙岗岗、时玉兰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47000元(已经给付67000元;2015年7月19日前给付100000元;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8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凡弟、孙亚岗、孙岗岗、时玉兰与申请人孙文海达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亚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银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