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代表人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辉,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书祖,男,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审被告彭元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南省澧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书祖及原审被告彭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杨书祖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圣友
审判员 陈远定
审判员 戚 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