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刑初字第0263号

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26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酒后驾驶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后经检测,被告人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酒后驾驶津C×××××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交警拦截检查,对被告人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何××血液酒精浓度为87.6mg/100ml。后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24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菲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