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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327号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漳淮信用社与李进忠、秦胜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漳淮信用社,李进忠,秦胜良,李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漳淮信用社。负责人宋文辉,主任。被执行人李进忠。被执行人秦胜良。被执行人李文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文艳名下的银行存款65137.5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增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