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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66-2号

梁雪云与王郁梅、陈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雪云,王郁梅,陈昌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梁雪云,女,户籍地址。被执行人王郁梅,女,汉族,户籍地址。被执行人陈昌庆,男,汉族,户籍地址。申请执行人梁雪云与被执行人陈庆昌、王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346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庆昌、王郁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2266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