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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273号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庆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庆月,周伟衍,李庆山,周富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73号

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

被告:周庆月,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周伟衍,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李庆山,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周富水,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庆月、周伟衍、李庆山、周富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太楼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