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73号
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
被告:周庆月,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周伟衍,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李庆山,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周富水,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庆月、周伟衍、李庆山、周富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太楼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