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8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苗雪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8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苗雪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