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86号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8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苗雪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