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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89号

严平与孙莉、孙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平,孙莉,孙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严平。被执行人孙莉。被执行人孙娅。严平与孙莉、孙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孙莉归还严平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3年5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清;孙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07.5元,由孙莉自愿负担。因孙莉、孙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507.50元,本院于2015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莉、孙娅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平对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