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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林金日、林美女、陈香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林金日,林美,陈香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代表人邱永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智明,男,该行职工。被告林金日,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林美女,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香瑜,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林金日、林美女、陈香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建富

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

人民陪审员  卢永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