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治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任逸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