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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62号

朱某与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朱某,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62号

原告:朱某。

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郑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