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62号
原告:朱某。
被告: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郑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