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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236号

张显斌与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显斌,赵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张显斌,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金良,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斌诉被告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被告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成立

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赛序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