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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执字第919号

冷忠于申请执行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忠于,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冷忠于,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工人。被执行人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格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伟,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5)遵县法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冷忠于申请执行贵州长征桥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5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517.50元,并缴纳申请费2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冷忠于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执字第919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助理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