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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04号

邹梅珍与邹春湖、邹红俊、谢瑞平、谢添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邹梅珍,邹春湖,邹红俊,谢瑞平,谢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邹梅珍,女,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阳,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叶惠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邹春湖,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邹东威,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邹红俊(曾用名邹洪俊),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瑞平,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添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梅珍诉被告邹春湖、邹红俊、谢瑞平、谢添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梅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邹梅珍负担。

审判员  邓菊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