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邹梅珍,女,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阳,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叶惠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邹春湖,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邹东威,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邹红俊(曾用名邹洪俊),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瑞平,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添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梅珍诉被告邹春湖、邹红俊、谢瑞平、谢添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梅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邹梅珍负担。
审判员 邓菊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