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019号罪犯张洪涛,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宣判后,2013年2月28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洪涛于2011年5月至9月,利用其拖拉机从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往该公司铸造厂运输废弃缸套时,先后盗走四车废气缸套,重约12吨。经鉴定,价值41724元;201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洪涛从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往外拉垃圾时,采用垃圾掩盖废气缸套的方式,盗窃废气缸套五车,重约17.4吨,经鉴定,价值53940元。被告人张洪涛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废气缸套三车,重约9吨,经鉴定,价值27900元。被告人张洪涛于2012年8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张洪涛于2012年10月19日在家属协助下退赔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现金100000元。被告人张洪涛系主犯、有自首情节。罪犯张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洪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
审判员 郭 艳
代理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