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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审字第22号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武振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武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武振国,农民。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建军

审 判 员  宋春格

人民陪审员  郭书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