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武振国,农民。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西土罚决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建军
审 判 员 宋春格
人民陪审员 郭书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