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宝明被告张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明与被告张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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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杰、曹成会与被告刘春荣、周建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宝明被告张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明与被告张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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