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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69号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汝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陈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汝全。本院在依据(2014)冀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汝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2014)冀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