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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