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4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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