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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二初字第00850号

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850号

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