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1850-1号原告陈德升。被告李中华。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若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广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