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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文执字第702号

侯新波与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新波,姜茂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文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侯新波。被执行人姜茂利。申请执行人侯新波与被执行人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文汪民一初字第4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