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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99号

钟伯欣与苏生伟、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伯欣,苏生伟,陈学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钟伯欣,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生伟,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学锋,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伯欣诉被告苏生伟、陈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伯欣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钟伯欣负担。

审 判 长  区晓曦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