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梁占华与被告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占华,杨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梁占华。被告杨国辉。本院审理原告梁占华与被告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华撤回对被告杨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梁占华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