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梁占华。被告杨国辉。本院审理原告梁占华与被告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华撤回对被告杨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梁占华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