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私下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私下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