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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05号

曹XX申请执行安徽皖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XX,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曹XX.

委托代理人:方芳。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安徽皖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泾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一、被告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曹XX氧气款171636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为1866.50元,由被告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公司经营不善,已欠下巨额债务,公司也面临停产,日前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短期内不能履行完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也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吴同斌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