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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97号

郭雪、郭海德与郭海德、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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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97号原告郭雪。委托代理颜卫、揭来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海德。委托代理范嵬、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吴怡,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与被告郭海德、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雪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雪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谢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