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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75号

王小燕,毛远芳等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华,毛远芳,王小燕,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75号原告唐华,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原告毛远芳,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原告王小燕,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潘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泓,重庆市合川区南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华、毛远芳、王小燕负担。

审判员  陈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