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舒某某,女,1973年3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