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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193号

舒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舒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舒某某,女,1973年3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