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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52号

胡胜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当事人
胡胜,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胡胜,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诉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胜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