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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7号

陈莹与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莹,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陈莹,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成,董事长。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清尧,行长。委托代理人佘弦,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与被告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莹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陈莹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