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兴领。被告李兴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庄村委会与被告李兴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庄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