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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63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兴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兴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兴领。被告李兴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庄村委会与被告李兴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庄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