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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43号

姚贵侠与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贵侠,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姚贵侠,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贵侠与被执行人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贵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