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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桃民一初字第302号

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吴某,现居莫斯科。

委托代理人:高书波,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担负。

审判员  张淑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