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孝峰,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2012年11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夏金立,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系夏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竦,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岳孝峰与被上诉人夏某某、原审被告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运输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岳孝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孝峰及委托代理人张道威,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忠齐,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且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