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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411号

上诉人岳孝峰与被上诉人夏某某、原审被告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孝峰,夏某某,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孝峰,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2012年11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夏金立,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系夏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竦,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岳孝峰与被上诉人夏某某、原审被告永城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运输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岳孝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孝峰及委托代理人张道威,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忠齐,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且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