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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065号

周晓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晓光,杨中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祝云,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津淳,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超,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周晓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八元,由周晓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八元,由周晓光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杨中超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四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