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祝云,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津淳,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超,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晓光、杨中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周晓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八元,由周晓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八元,由周晓光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杨中超负担二千五百五十四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