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19-1号申请人王廷进。被申请人郭强。
申请人王廷进因与被申请人郭强于2015年6月1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强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保全1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王廷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廷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强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保全150000元)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