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1号原告邓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涛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