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1号

邓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1号原告邓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涛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