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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180号

吴在仓与吴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在仓,吴在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吴在仓,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吴在田,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执行吴在仓申请执行吴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在原住所地,现住所在何处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吴在仓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