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吴在仓,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吴在田,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执行吴在仓申请执行吴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在原住所地,现住所在何处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吴在仓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玉 来源: